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