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一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调出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出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的,应当同时将检疫情况告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
单位和个人跨省级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次日起五日内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可以对调运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应当进行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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