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二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二条 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