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四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四条 经营、加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检验检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购销、加工台账,防止可能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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