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六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六条 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
从事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松木材料的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从事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松木材料的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