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八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进出境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互相通报有关检疫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