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九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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