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九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