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