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每年逐级上报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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