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林场、苗圃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建立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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