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山林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造林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