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外,森林、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