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承包到户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经营,或者合作造林,或者重新发包经营。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已开垦的陡坡地,应当退耕还林。退耕还林的,按照规定享受补助和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的山区林农,当地人民政府还应当有计划地实施下山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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