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业,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人工商品林基地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