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技术的指导工作。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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