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三十九条 水上搜救机构接到求救信号或者水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并根据险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水上搜救和采取措施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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