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工作。
水上搜救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海事、渔业、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卫生健康和部队等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水上搜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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