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不得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
前款规定的水域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划定。从事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
前款规定的水域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划定。从事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