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气象、水文、航道条件、通航密度、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公共卫生防疫等情况,可以采取限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