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三十二条 在建和已建的跨(穿、拦)通航水域建筑物、构筑物,其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防撞设施以及相应的助航标志、桥梁警示标志或者水上安全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