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 第三十条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其乘载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限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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