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不得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主干航道的,应当保证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自身的航行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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