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船舶编号,并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