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客运经营企业确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库(湖)区水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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