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受洪水、台风、寒潮、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船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转移船舶或者撤离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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