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参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