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职责,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