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三十八条 水上搜救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值班。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和通信联络制度,保证通信畅通。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和通信联络制度,保证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