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四十一条 受气象、海况、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搜救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一)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三)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四)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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