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四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水上搜救事业。
鼓励具备水上搜救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水上搜救的社会力量予以经费和设施设备支持,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水上搜救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具备水上搜救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水上搜救的社会力量予以经费和设施设备支持,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水上搜救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