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航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是指划有准七级以上航道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二)内河非通航水域,是指内河通航水域以外的水域,包括未划有航道的河道、湖泊、水库和未划有航道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城市园林范围内的水域。
(三)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四)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是指除游艇以外家庭或者个人用于农(林)业生产、生活的船舶。
(一)通航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是指划有准七级以上航道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二)内河非通航水域,是指内河通航水域以外的水域,包括未划有航道的河道、湖泊、水库和未划有航道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城市园林范围内的水域。
(三)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四)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是指除游艇以外家庭或者个人用于农(林)业生产、生活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