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污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