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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