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