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缩短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所必需的合理建设工期。对违法干涉建设工期的行为,建设、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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