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水利工程验收的要求和程序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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