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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