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