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建设和改造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建成公共污水管网全部覆盖、雨污全部分流、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的污水零直排区,并逐步扩大污水零直排区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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