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八条 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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