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