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提高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