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