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