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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