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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