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