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一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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