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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