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九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